2024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 、副主席韦升安受贿案,对被告人韦升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对韦升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 ,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3年 ,被告人韦升安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党工委书记 ,贺州市委政法委书记,贺州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廖某某、李某某等10人在采矿权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59万元(其中未遂1500万元) 。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升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韦升安归案后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犯罪事实,其中收受的15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是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 、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韦升安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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