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 。各地要在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后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提前安排发行时间,及时完善发行计划,做好跨年度预算安排 ,加强原有专项债券、已安排项目同新发债券 、新项目的有机衔接,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到期债券年度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发行期限,均衡分年到期债务规模。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在建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 ,防止形成“半拉子 ”工程 。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分工协作,层层压实责任 ,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已发行专项债券资金,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资金使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 、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分级分类做好要素保障 ,推动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
加强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加快完善专项债券资金监管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穿透式监管,动态掌握资金使用 、项目运营、专项收入、资产等方面情况 ,将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加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项目开工建设进度 、安排债券规模、资金支出进度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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